【7】(客康观上说,这种捐软钱的政策同样有其存在的必需性,同样是不能彻底取缔的。
19世纪中叶,德国遵循裁量不予审理[4]原则。从静态看,概念的意义是由结构确定的。
[54] 三、我国行政裁量司法控制机制的不足——以胡某某案为例 尽管国内法学界用裁量指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类似法律制度,但实际上,不同法系甚至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对裁量所对应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式存在很大差异。[6]参见注[4]王贵松文,第32页。这一见解与学者们关于行政裁量的研究结论相悖离。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就运用此种方法来约束裁量行为。参见[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2页。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规则制定和要件裁量领域可能存在裁量权滥用问题。2009年9月2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关于兴隆镇永福村1组胡某某、何某某夫妇不属于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回复》,认定胡某某夫妇不符合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有的行政机关现在不是不做,而是做过了头,以改革的名义行概括式宽容反而会使其极力推脱责任有了更为强势的借口。
当然,宽容过错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调整和纠错机制对行政过错予以及时弥补。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健全问责悖论的防范机制。来源:《求实》2014年3期。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为强调各自的工作落到实处,普遍认为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分工,是贯彻落实责任制的首要环节,也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有力措施[1]。
问责对象别说是法律伺候,有时连轻微的纪律处分都没有,相反,官员通过不应有的行政过错可能获得政治、经济上的收益却是实实在在的。在某种意义上,问责就是参与各方运用国家权力和实现利益的博弈,是参与各方追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平台。
这种走过场式的问责不过是应对民意、取悦舆论的暂时策略。回眸历史,审察现实的动向,不难发现,问责作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植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与转型社会的特有格局。2003 年春天,席卷全国的非典疫情给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威胁,问责制在实践的倒逼下开始萌生,对瞒报疫情、处置不力的严厉问责,也成为中国战胜非典疫情的转折点。相反,事事问责,则更是会让做事的官员诚惶诚恐,如履薄冰。
最后,在问责悖论的利弊权衡中,必须正确理解制度的刚性穹顶。无奈的问责尴尬,给人的直接感受就是,中国式的问责要从问责文本走到现实中来,还有相当的距离。要用法律制度来保证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前进,防止陷入人治的误区。为正向激励官员有效作为,对于锐意创新的官员应该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对于在行政过程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错的,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这些规定的弹性非常大,可以因为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或者人情因素而随意解释和运用。在人类发展历程中,无论是波涛澎湃,还是涓涓细流,从来就不缺少奇迹。
也有人担心,这种在改革旗帜下的概括式宽容,可能什么都追究不了,将后患无穷。第五,过多的问责意味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追究责任人的领导层次越高,层面越大,越难以追究到位,使积极的责任追究措施变成消极的抵触情绪,有悖于问责制度设计的初衷。
注释: [1]谢永发.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N]. 防城港日报,2011 - 02 -28( 5) . [2]左雪文.责任状何其多[J]. 共产党员,1998,( 8) . [3]邓锦琳. 论企业战略决策失误问责标准的确立及其制度保障[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3) . [4]陈晓英. 行政问责渐行渐深呼唤专门法律面世[N].法制日报,2008 - 10 - 08( 5) . 王仰文,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面对复杂的国情和繁重的政务,必须依法行政,创新服务,稳中求进。惩罚着眼过去,体现传统的公平; 预防着眼于未来,维护现行秩序。显然,这样的问责还没有真正触及问责的根本意义。事事成功是不切实际的期待,只会形成一种逆向的激励,让人裹足不前、不敢创新。闯禁区、触红线,是所有从政者都无法规避的现实尴尬。
从问责的现实看,这种制度文本本应具有的制度刚性常常遭遇或隐或显的柔性抵抗,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存在较大距离,问责在很多时候还过度依赖于外在舆论的驱动,网络曝光、媒体爆料等非常规手段仍然充当了重要角色,缺乏源于掌握权力就要承担责任的逻辑驱动。往往人们可能喊着同样的口号,但是到底追究到哪一部分却众说纷纭。
自2003 年非典事件后,席卷政坛的问责之风从中央刮到地方,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各地尽管相继颁行了有关问责的不同层级的制度文本,但是,由于问责标准与程序的混乱无序,不但助长了选择性问责,也使人们对问责机关的能力、信用产生了怀疑。
这样的做法,好像签了责任状就意味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便于追究[2]。尤其是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用法律的手段,建立长效、规范的问责机制,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遏制行政过错的发生,使问责制真正成为赢民心、见实效的好办法、好措施、好制度。
第一,面对日趋繁重复杂的行政任务,在工作负荷的重压之下,苦于分身乏术,难免会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厚此薄彼、顾此失彼的现象,造成行政失误,导致责任空位。不仅如此,这种官员内心的纠结与困惑,也正从起初的举棋不定,畏首畏尾,努力转变成一种利益的诉求:在弘扬改革创新的趋势与洪流中发生的行政过错,是否可以酌情减轻相应的责任追究? 问题的不同回答让人喜忧参半。其次,在问责的具体实践中,问责悖论的有效化解,关键在于各利益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的积极监督。与此同时,几乎所有被问责官员再次复出的现实,还是让人感觉原来这个问责只不过是一个幌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总之,我们不能忽视问责悖论的现实困局,让官员在问责制度的压力之下,找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效平衡,才是建立问责制度的最终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也必须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平衡与规制。从权力运作的断面观察,如果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没有改变,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也就无法遏制权力的惰性和寻租冲动。
摘要: 随着责任政府理念的逐步深入,建立问责制度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官员深入骨髓的认识,也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与关键。实行问责,固然可以促使官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决策水平,但如果问责过严、过细,也会使行政决定的作出面临巨大的压力,从而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行政低效。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问责风暴间歇式在全国频繁卷起。在十年之后的今天看来,尽管有关问责的法律文本铺天盖地,汗牛充栋,但是,中国的问责实践还依然处于一种运动式的阶段,带有明显的不理性因素,其运行模式还经常依赖于人民的无序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外在驱动,缺乏走上责任追究制度化的恒久动力,这一变动不居的监督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甚至质疑。
但是,这种运动式问责从一开始就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笔者认为,问责承载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对政府行为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任何反映现代问责活动规律性的东西,必须上升到制度层面才能固定下来,得到落实。在中国,人们对问责制的认识,多数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上,与浩如烟海的问责制度的法律文本相映成趣,耐人寻味。但是,实践中,隐患虽然常见,事故未必常发,问责制的责任预防功能并没有清晰显现。
我们只有具体分析问责悖论的中国场域以及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和行动逻辑,才能理解问责悖论之所以存在的政治图景。因此,问责悖论的化解,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注重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特别是注意保持制度建设与责任追究政策、法规的有机统一,保持上下位制度和同位阶制度之间的衔接匹配。
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许多时段看似静水深流,实则动人心魄。第三,泛滥的责任规定也会影响这些官员对行政过错的纠正。
问责可以提高官员的责任感、自律感和压力感,从而达到促进依法行政、整饬吏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目的。从问责制的制度文本看,我国很多地方或单位的问责规定并不是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觉察到问责是一股时代潮流,秉持不甘落后、顺之者昌的心理态度,将问责的制度文本当作其形象工程的一部分,带有严重的作秀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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